3月23日,市民張某通過延邊12345·百姓熱線(問政)平臺咨詢“子女家庭什么條件父母不可以申請低保?”
延吉市民政局為其詳細如下:
按照《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(guī)程(暫行)》(吉民發(fā)[2014]4號)第七條規(guī)定:戶籍狀況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。
凡持有當地常住戶口,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,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(guī)定條件的家庭,可以申請低保。
第十條規(guī)定: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按規(guī)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。
包括贍(撫、扶)養(yǎng)費、離退休金、失業(yè)保險金、社會救濟金、遺屬補助金、一次性安置費、經濟賠償(補助、補償)金、定期給付的各種生活費、接受遺產收入、接受捐贈(贈送)收入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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